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8-04-23浏览次数:224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加强校纪校风建设,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等全面发展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凡具有西北师范大学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均适用本条例。

第三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,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处分:(一)警告;(二)严重警告;(三)记过;(四)留校察看;(五)开除学籍。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(学生在最后一学年不予以留校察看处分,可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)。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一年内对本人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,并有显著进步的,可按期解除察看;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而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