西北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媒体平台管理办法

发布者:崔永红发布时间:2023-04-04浏览次数:129

西北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媒体平台管理办法

为进一步规范本院各类媒体平台建设与管理,推进校园媒体平台健康有序发展,努力营造学校良好的舆论环境,根据国务院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及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》(教思政〔20133号)等规定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 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 本办法中的“媒体平台”是指以学院名义建设、认证并作为其官方平台运行的微博、微信、抖音、QQ工作群、钉钉工作群等媒体平台。  

第二条  按照党管媒体的原则,增强对互联网发展的适应性,主动把握网络舆论导向的主动权,实现党管媒体与时俱进,从认识新常态、适应新常态、引领新常态的角度出发,建设官方媒体平台。  

第三条  媒体平台建设与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,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严格遵循“谁主办、谁负责,谁审批、谁监管”的原则。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,包括建立责任体系、完善工作队伍、落实发布审核机制、细化工作流程等。  

 

第二章  媒体备案审批程序

第四条  学院对媒体平台实行审批制度。新建各类媒体平台,需填写《西北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媒体平台审批表》,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、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、加盖学院公章后,报党委宣传部审批。审批表主要涵盖的内容为:建立单位、发布平台、账号名称、创建时间、发布内容、后台管理队伍信息等。  

第五条  媒体平台账号名、后台管理人员和维护方式发生变更,应在三个工作日内,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。  

第六条  学院各媒体平台应每年填写年度自检自查报告,报送党委宣传部进行年度审核检查,年审不合格的媒体平台,学院有权责令其注销账号。  

第七条  禁止任何个人未经学院审批,擅自以学院名义开通各类媒体平台。  

第八条  本办法公布前已开办的媒体平台,须补充填写《西北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媒体平台备案表》,并于本办法公布后一周内提交备案表。  

第三章 媒体信息发布与管理

第九条  学院对媒体平台实行分级管理。学院官网、官方微信、为一级平台,由学院党总支统筹管理。各班级微博、微信和其它具有工作性质的微博、微信等为二级平台,由班级管理,各班班主任为二级媒体平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,各媒体平台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。  

第十条  官方媒体平台主要发布学院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院、师生相关的信息,服务师生学习、工作、生活,宣传学院的发展成就,展示学院良好形象。  

第十一条 学院党总支要加强对媒体平台的管理,建立信息发布审核程序并严格遵守,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、准确,必要时实行24小时监控。  

第十二条  媒体平台不得发布包含下列内容的信息:  

1.违反宪法及法律;  

2.危害国家统一、主权和领土完整;  

3.泄露国家秘密、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;  

4.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,或者侵害民族风俗、习惯;  

5.宣扬邪教、迷信;  

6.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;  

7.宣传淫秽、赌博、暴力或者教唆犯罪;  

8.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;  

9.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;  

10.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。  

第十三条  未经学院授权,各级媒体平台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院重大事件、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息内容。  

第十四条  学院媒体平台在管理过程中,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,严格执行《西北师范大学舞蹈学院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办法》,发生舆情危机时,应主动予以正面回复,积极疏导,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;对重大事件、紧急情况或有损学校、学院声誉的信息,媒体平台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学院负责人和党委宣传部汇报,并与媒体的注册平台及时沟通,妥善处理。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媒体平台,学院有权责令其关闭,并追究主办主体及分管领导、管理员的相关责任。  

第十五条  个人用户在学院网络公共平台上发布的言论,或使用学院的IP地址发布的言论,以及个人在自媒体(微博、微信、抖音等)发布的言论,内容由作者自行负责。如造成不良影响,学院将追究发布者责任。对违反相关法律、法规的用户,依照新闻管理部门、公安机关、通信管理部门、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进行处理。  

第四章 附则

第十八条  本办法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。  

第十九条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